神农架林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财政归口科室 | 项目资金名称 | 受益范围与补助标准 | 准入条件和排他条件 | 政策依据 | 是否已打“一卡通”标识 |
1 | 民政局 | 社保科 | 城乡低保 | 城市低保560元/人/月,农村低保420元/人/月 |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林区低保标准且符合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 1、《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鄂民政发〔2023〕3号); 2、《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孤儿养育、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的通告》(神政通﹝2023﹞1号。 | |
2 | 民政局 | 社保科 | 城乡特困 | 1、农村分散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790元/人/月;集中供养全自理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790元/人/月、半护理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890元/人/月、全护理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2320元/人/月;2、城市分散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1120元/人/月;集中供养全自理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1120元/人/月、半护理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1220元/人/月、全护理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2440元/人/月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 1、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2、《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孤儿养育、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的通告》(神政通﹝2023﹞1号 。 | |
3 | 民政局 | 社保科 | 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 | 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补贴标准为100元/人/月,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补贴标准为150元/人/月 | 全区城乡低保、城市低收入家庭中8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和60周岁(含)以上的失能老年人。 | 林区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委《关于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神民政文〔2019〕50号) | |
4 | 民政局 | 社保科 | 临时救助 | 根据困难情形按家庭人口低保标准的倍数开展救助 | 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9〕13号) | |
5 | 民政局 | 社保科 | 孤儿 | 社会散居孤儿1500元/人/月,集中养育孤儿2400元/人/月。 |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 1、《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1〕2号); 2、《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孤儿养育、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的通告》(神政通﹝2023﹞1号。 | |
6 | 民政局 | 社保科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全面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制度,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临时在福利机构抚养的,按孤儿集中养育标准发放生活补贴;社会分散生活的,按散居孤儿供养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确定发放方式。 | 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查找不到,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9〕17号) | |
7 | 民政局 | 社保科 | 残疾两项补贴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在原每人每月的基础上提高20元,达到每人每月70元。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96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鄂民政发〔2021〕25号) | |
8 | 民政局 | 社保科 | 殡葬补贴 | 城市和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优抚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每死亡一人补贴600元。 | 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特困优抚、城市“三无”对象 | 关于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补贴的通知〔2010〕135号) | |
9 | 民政局 | 社保科 | 高龄津贴 | 75-79岁为30 元/人/月、80-89岁为50 元/人/月、90-99岁为100 元/人/月、100岁以上为300 元/人/月 | 全区75周岁(含)以上的城乡老年人 | 林区政府《神农架林区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神政办〔2021〕16号) | |
10 | 残联 | 社保科 | 自主创业残疾人扶持项目 | 一次性扶持10000元 | 神农架籍持证残疾人,处于就业年龄段,具备一定经营管理能力,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农村地区不限),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城乡残疾人。 | 鄂残联办发[2022]8号 | |
11 | 残联 | 社保科 | 残疾人技术能手扶持项目 | 一次性扶持2000元 | 神农架籍持证残疾人,处于就业年龄段,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在业内有一定影响,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各类行业领域(含文艺、体育)残疾人。 | 鄂残联办发[2022]8号 | |
12 | 残联 | 社保科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260元/年 | 1、林区户籍下肢肢体残疾持证残疾人;2、以机动燃油车为代步的;3、三轮机动车排量50ml—150ml;4、尺寸不大于为2000mm*1000mm*1200或2500*1200mm*1400mm | 神残联字[2018]12号 | |
13 | 残联 | 社保科 |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家庭生活补助 | 500/月,一年发放10个月 | 在省定点医疗和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的0—6岁残疾人儿童家庭 | 鄂残联发[2021]12号 | |
14 | 就业局 | 社保科 | 外出务工一次性交通补贴 | 跨省务工500元/人,省内区外300元/人。 | 神农架籍法定劳动年龄内(女50岁以下、男60岁以下)脱贫人口外出转移就业人员。 | 1、《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新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25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振兴暗访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神人社文【2023】71号)。 | |
15 | 卫健委 | 社保科 | 计划生育奖扶资金 | 每人每月80元 |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2.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 3.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家庭; 4.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 | 鄂人口委【2005】25号 | |
16 | 卫健委 | 社保科 | 计划生育特扶资金 | 死亡人员每人每月890元、伤残人员每人每月690元 | 鄂人口政【2008】9号 鄂卫通〔2022〕51号 | ||
17 | 卫健委 | 社保科 | 计划生育一次性抚慰金 | 每户一次性10000元 | 鄂政办发【2015】81号 | ||
18 | 卫健委 | 社保科 | 企业退休计划生育奖励 | 一人一次性3500元 | 鄂政办发【2012】70号 | ||
19 | 卫健委 | 社保科 |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保健费 | 每户每月10元 | 计划生育条例 | ||
20 | 退役局 | 社保科 | 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 | 一级(因战116270元/年,因公111560元/年,因病106900元/年) 二级(因战105220元/年,因公98770元/年,因病94190元/年) 三级(因战92320元/年,因公85970元/年,因病79770元/年) 四级(因战75670元/年,因公67680元/年,因病61620元/年) 五级(因战59100元/年,因公51200元/年,因病47110元/年) 六级(因战46170元/年,因公43290元/年,因病36230元/年) 七级(因战34780元/年,因公30840元/年) 八级(因战21960元/年,因公19910元/年) 九级(因战18240元/年,因公14510元/年) 十级(因战12810元/年,因公10850元/年) | 区划到重点优抚对象的,从部队回来就带有伤残证的退役士兵,后期工作中因公受伤到指定医院体检评伤残等级的人员 | 鄂退役军人发【2023】8号 | |
社保科 | 烈属36910元/年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31410元/年 病故军人遗属29280元/年 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645元/月 | 1.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或者收入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父母(抚养人)和配偶; 2.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的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残疾无生活来源的子女; 3.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生前供养的的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来源的兄弟姐妹。 | |||||
社保科 |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800元/月 | 退役回来时部队档案中有明确指出的 | |||||
社保科 |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755元/月 | ||||||
社保科 | 老复员军人(抗日战争时期入伍2015元/月,解放战争和新中国成立入伍1975元/月) | 1.自退出现役后从未经组织安排或个人申请被录用到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工作; 2.孤老或者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 | |||||
社保科 | 60岁以上农村籍无工作单位退役士兵,每服一年义务兵每人每月补助54元 | 年满60周岁符合申报条件的,进行申报待遇享受 | |||||
21 | 退役局 | 社保科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 本科32203元/年 | 直接根据人武部提供入伍人员花名册 | 根据《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军区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发(2020)7号)要求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 |
社保科 | 大专24153元/年 | ||||||
22 | 水利和湖泊局 | 农业科 | 移民补助资金 | 600元/人.年 | 准入条件: 经登记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原迁农村移民。 排他条件: 1.非大中型水库原迁农村移民; 2.上年度原迁农村移民中的死亡人口; 3.在编在岗的财政供养人员。 | 湖北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4号) | |
23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科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 1.在全省范围内,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非承包地在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和融通农业发展(武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通公司)的耕地给予补贴。 2.各县(市、区)根据当年的补贴资金规模(包括当年省下达、上年结转和地方另行安排),按照审定的耕地面积,计算并确定亩平补贴标准。 | 以家庭承包农户(以下简称农户)为单位,在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基础上确权的实测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 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必须上报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 农户(含农户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承包耕种村组非承包地的,村组必须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并报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村组未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的非承包地不得申报补贴。 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融通公司的耕地已承包到农工的(含农工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承包农工;以前没有签订耕地承包协议的,必须补签耕地承包协议。农工与农场、融通公司签订的耕地承包(或流转)协议必须上报当地农业农村、经管、财政部门备案,作为补贴发放的凭据。属于农场、融通公司经营耕种的耕地,不得申报补贴。 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 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用地,水产养殖池、工厂化养殖池等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 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对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6.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7.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 | 《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农计发〔2021〕10号)、《林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神农架林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神政办[2021]10号 | |
24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科 |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 根据种粮生产者的补贴面积,将补贴资金计算分解到种粮生产者. | 新型经营主体和组织的流转土地来源于确权确地的农户的,农户不得申报补贴;流转土地来源于村组非承包地、农场耕地的,村集体组织、农场不得申报补贴。流转土地合同(协议)明确谁享受种粮补贴的,按合同(协议)确定补贴对象。 |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工作的通知》鄂财农发[2022]7号 | |
25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科 | 农机购置补贴 | 自主购机、定额补贴、限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 购机者自主购机,购置在我省补贴范围内机具均可按相关程序申领补贴。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外,不得使用其他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农机购置累加补贴。 | 《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计发[2021]13号 | |
26 | 林业管理局 | 生态科 | 生态护林员 | 全区8个乡镇生态护林员,4800元/人/年 | 生态护林员自我区2016年启动建档立卡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以来,从最初中央投资下达的720名、292万元,提高到现在的1900名、760万元;同时,管护补助标准也由省定的4000元/人提高到4800元/人, | 林区林业管理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神农架林区 2022 年生态护林员选 (续)聘实施方案》的通知 | |
27 | 林业管理局 | 生态科 | 天保工程森林资源管护补助 | 标准兑现集体和个人森林资源管护补助,10元/亩/年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进行整合使用,由林管局统筹用于天然林、公益林区的野生动物致害保险、森林保险、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及乡镇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护林人员管护费用、生态保护与资源监测等。 | 林区人民政府关于神农架林区天保工程森林资源管护补助兑现实施方案的批复(神政函(2020)11号) | |
28 | 林业管理局 | 生态科 | 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 | 总额1600元/亩,5年分三次兑现到位,第一年800元/亩(含种苗400元);第三年300元/亩,第五年400元/亩 | 2020年、2021年无新一轮退耕还林计划。2020年,2021年主要是兑现2016年第三次,2019年第一次、第二次补助资金,以及兑现往年不合格面积后经补植补造验收合格的资金。 | 鄂发改规(2015)1号关于印发《湖北省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 |
29 | 林业管理局 | 生态科 | 新一轮退耕还林延长期补助 | 2014年开始实施的第二轮退耕还林现金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延长补助期限,继续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年限和标准是:退耕还林补助期限延长5年,补助标准为每亩500元,每年每亩100元。现金补助政策已经到期的,2022年一次补齐应发补助。 | 补助资金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林草部门确认的县级验收结果发放,并与管护责任挂钩。 | 省林业局 省自然资源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的通知〉的通知 》(鄂林退〔2023〕40号) | |
30 | 林业管理局 | 生态科 | 省级公益林补助 | 受益范围:1、集体及个人省级公益林:松柏、阳日、新华、红坪、宋洛5个乡镇。 2、国有林场省级公益林:新华、红花朵、红坪、温水、木鱼、徐家庄、松柏7个国有林场。 标准:15元/亩。 | 依据林权证及当年林业主管部门县级自查验收面积进行兑现。 | 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生态文明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环发〔2021〕35号) | |
31 | 住建局 | 经建科 |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 | 六类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分别按C级危房加固维修1.4万元/户、D级危房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3万元/户的标准进行补助。 | 准入条件:对民政局、乡村振兴局认定的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经住建局鉴定或评定住房确属C级或D级危房的,以及经镇、村认定确属无房户的,予以住房安全保障支持。 排他条件: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 | 《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21〕12号);《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农村低收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神政办函〔2021〕38号) | |
32 | 应急局 | 生态科 | 因洪涝灾害倒塌和严重损坏民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 按重建面积控制标准(家庭成员1-2人为50平方米、3-4人为70平方米、5人以上为80平方米),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照救助面积每平方米500-800元、300-500元、300元以下的标准实施救助; | 因自然灾害造成以长期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受灾人员。 | 《湖北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函〔2017〕51号) | |
33 | 应急局 | 生态科 |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 | 从2021年起,将我省自然灾害困难群众冬春临时生活救助标准调整为: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每人不低于410元、300元、150元,即在原有的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每人不低于370元、260元、110元的基础上人均提高40元等 | 因当年倒房恢复重建、因灾重大伤病救治、农作物绝收或农产品损失严重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函〔2017〕51号)、省应急管理厅 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自然灾害困难群众冬春临时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鄂应急发〔2021〕9号);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神农架林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神政办〔2017〕37号)。 | |
34 | 应急局 | 生态科 |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 | 按每人90元标准实施救助。 | 旱灾造成饮用水、口粮、衣被等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函〔2017〕51号)、省应急管理厅 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自然灾害困难群众冬春临时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鄂应急发〔2021〕9号);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神农架林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神政办〔2017〕37号)。 | |
35 | 应急局 | 生态科 | 过渡期生活救助 | 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对其提供过 渡期基本生活救助,每人每天补助20元,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生活困难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90天。 | 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受灾人员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函〔2017〕51号)、省应急管理厅 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自然灾害困难群众冬春临时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鄂应急发〔2021〕9号);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神农架林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神政办〔2017〕37号)。 | |
36 | 应急局 | 生态科 | 灾害应急救助 | 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 | 因自然灾害紧急转移人员,集中安置的,由各地统一保障其基本生活,不另外发放生活救助资金,分散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函〔2017〕51号)、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神农架林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神政办〔2017〕37号)。 | |
37 | 应急局 | 生态科 | 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 | 按死亡人员每人1万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抚慰金。 | 对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的家属,按死亡人员每人1万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抚慰金。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函〔2017〕51号)、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神农架林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神政办〔2017〕37号)。 | |
38 | 住建局 | 综合科 | 住房租赁补贴 | 每年分4个季度发放,保障面积每人最多按10㎡计算,依低保证保障人口数计算补贴发放金额。 6元/㎡/月/人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家庭且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可以申请租赁补贴: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2.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最低收入或低收入家庭;3.在城区人均住房(含所有权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或政策性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4.在城区无拥有所有权的非住房。 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1.非低保、低收入家庭;2.非城镇户口;3.拥有所有权住房;4.非承租住房申请人。 | 关于享受廉租住房政策及租赁补贴扩面提标的通知(神政办[2013]77号)《神农架林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神政规〔2016〕2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