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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政府采购高频问题答疑
索 引 号:011500713/2025-35613 发文单位:神农架林区财政局 主题分类:财政 名  称:【政策解读】政府采购高频问题答疑 发文日期:2025-10-20 17:21 发布日期:2025-10-20 17:21 文  号: 文  号: 效力状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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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进行政府采购?

答:是否要进行政府采购主要看三要素,一是主体是不是属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二是资金是否属于财政性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三是采购内容为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参照文件《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

二、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利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如何实施?

答: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三、如何开展采购活动?

答:采购人根据自身采购需求制定采购计划,在神农架林区预算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模块中进行项目登记、意向公开、采购计划备案后,通过湖北省数据汇聚平台将采购项目委托给代理机构实施采购活动。

四、采购人该如何选择代理机构?

答: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五、采购人是否可以对原合同标的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进行追加采购?

答: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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